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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操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2、劳动部文件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3、劳动部、人事部文件 《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4、山东省劳动厅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
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1997〕60号)
二、申请条件
1、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及社会培训机构的新生均可申报五级(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2、取得初级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3、取得中级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不少于10年、或是经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三、工作流程
1、鉴定报名。各鉴定机构、各类职业院校、各单位,依据各职业(工种)、级别、申报条件组织报名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对照考生的条件,确定其申报级别。
2、资格审查。各鉴定所、各单位负责对考生报送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书面提交鉴定计划报市鉴定中心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科批准,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鉴定,培训科检查督导。
3、鉴定费用。 鉴定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80号文件规定收取。
4、考务管理。市鉴定中心提取国家题库试卷,统一派遣考评员,安排督导员,组织职业技能考核。各鉴定机构及时将鉴定情况向市鉴定中心报告。市鉴定中心汇总鉴定结果。
5、证书打印。市鉴定中心统一对证书进行编号,打印证书,并加盖鉴定中心章。培训科审核并加盖职业技能专用章和钢印。
6、证书发放。市鉴定中心将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发至各鉴定机构、各类职业院校、各单位,由各鉴定机构、各单位将证书发放到考生个人手中。市鉴定中心将发放的证书信息录入网站数据库,实行上网查询。
各县市区鉴定中心组织本辖区初级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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