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所


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高技能人才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劳社发[2009]3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济办发 [2006]4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企业实际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推动各等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二、评价原则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实际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考评中,突出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于工作业绩特别优秀者,可破格评定。
  三、评价范围及对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工的技能鉴定,重点是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的职业(工种)。其中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特殊性的职业(工种),经报省和国家批准,可纳入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分为四项,或四个模块。
  (一)职业能力考核。主要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由试点企业向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按规定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命制试题。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价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其所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与革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技能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由所在单位确认后送考核委员会审核。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取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及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试点企业会同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试题可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试题可按国家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国家题库尚未开发的职业(工种),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共同命制试题。考试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我市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可适当提高标准或对四个模块设定权数确定合格标准。也可对少数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和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特别优异者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对掌握高超技能、业绩贡献突出的生产技术型骨干并在国家级、省、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主要名次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考评。
  五、评价方式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采取直接评定和综合评定的方式实施,重点评价企业技能人员解决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直接评定。对于职业能力考核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评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方法是:企业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专家对参评人员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定为优秀,且职业能力考核成绩为合格者,经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直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的成绩可分别作为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
  (二)综合评定。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参评人员,采取业绩考评、职业能力考核与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法是:参评人员在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对于职业能力考核或工作业绩考评为不合格的参评人员,待其符合有关条件后再安排考评。
  六、组织实施与评价步骤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具体工作由试点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一) 确定试点企业。2009年,我市选择1—3户企业进行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各区县可选择1个企业作为试点。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具有相应的技能人才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
  4、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
  5、制定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
  (二) 提出工作申请。被确定的试点企业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规模、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
  (三) 成立考核委员会。企业提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得到批准后,应成立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考核合格人选等。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企业和鉴定机构人员、高级考评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四) 审核参评资格。评审办公室将职工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材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高级工的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五) 审核职业能力。评审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申报职工职业能力进行审核,经审核为合格者由评审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对无异议者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业绩评审。
  (六) 考核职业能力。参评人员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且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者,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审核。参评人员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者,纳入考核范围,参加相应的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经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审核。
  (七) 张榜公示。评审办公室将参评人员名单、申报资格、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以及直接评定和综合评定的参评人员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及时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八) 确认评审结果。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中级工、高级工的评审鉴定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结果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研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案。
  七、质量督导
  试点企业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规章、制度,严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考评人员的培训、派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考务管理、规范考核流程,并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审结果必须由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共同签字。建立年检和退出机制,对企业年度考评计划、相关工作机制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考评工作质量等进行年度审查评估。
  八、激励保障机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完善技师聘任办法,充分发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关键技能岗位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实施高端带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从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和统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相应的费用,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人数给予相应补贴。要在企业中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